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和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源上管理和把控教学和科研实验过程的各类安全风险,有效识别实验过程中的危险源,科学分析危险源风险,合理评估实验过程中潜在的安全事故可能性和后果危险性,切实维护实验室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内所有院(部、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进行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估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实验活动的危险性、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认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实验室分级分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 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分级分类工作,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和上报。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认定,认定结果由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后上报至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化管理,当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经二级单位确认后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并上报至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分级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第十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认定细则见附件1、附件2)
(一)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二)存在不同的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室,按照最高的安全风险等级进行管理。
(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实验室分级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验室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实验室安全风险检查要求:
(一)Ⅰ级/红色级实验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二)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三)Ш级/黄色级实验室,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四)Ⅳ级/蓝色级实验室,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第四章 实验室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和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结合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械类、电子类、其他类五种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A类)。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生物工程、化学工程、环境工程、材料科学、食品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化学反应、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易制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压、高温及设备设施缺陷或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B类)。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动物科学(含水产养殖)、农学、林学、植物保护等方面教学与科研的实验室。其危险源主要包括:(1)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2)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3)有毒有害易燃药品,包括强酸强碱类试剂、生物分子提取试剂、生物染料等;(4)特种仪器设备,包括高压灭菌器、高速离心机、电热式烘箱、双蒸馏水器等。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
(三)机械类实验室(C类)。机械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土木工程、材料科学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传动、带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等伤害。
(四)电子类实验室(D类)。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讯工程、测控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的计算机、电路板等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语音室等。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
(五)其他类实验室(E类)。除上述外的实验室均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相关专业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研究内容或设备数量、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等级,并将结果及时向二级单位报备,二级单位应及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应同步进行该建设项目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并完成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等级判定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实验室管理中心、院系、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对实验室分级分类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末对使用方向调整的实验室及时修正分级分类结果,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对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和目标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本办法做好实验室分类及风险评估分级工作,若出现漏评或高风险等级低评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未纳入本办法的其他实验室风险源,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分类定级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