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RHD04JX024
来源:实验室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5日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我校实验教学条件,保障学校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部1992627日第20号令)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教备〔19924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出发,根据学科专业设置需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结构合理,布局实用,分期实施,确定适当的规模和水平,坚持勤俭办学、协调发展的方针。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训练中心),是隶属学校,按主要承担的任务和功能分为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各级部门必须十分重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为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树立“严格、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严格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技术保障体系。

第六条  学校要重视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爱岗敬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主要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排实验项目,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把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作为根本任务。

第八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增加选修实验项目,增开研究性实验项目,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积极的探索精神,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改革教学方法,完善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加大实验教学考核在课程教学中所占的比率,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的常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配合管理部门切实搞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购置、使用、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等基础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做好实验环境、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测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进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按照申报、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统筹管理,保障实验室建设经费,按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创造条件,通过校际间、科研单位联合,积极引进外资和设备,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和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学校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原则。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避免条块分割、资源分散、规模小、功能单一;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利用率低;资源浪费、各自为政等不良现象。要适应宽口径、厚基础的专业建设和新的实验课程体系建设,淡化专业、加强基础、寻求共性、调整结构、优化组合,实现资源共享,分类组合构建集约化质量效益型的实验室体系。

(二)按功能设立实验室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应根据基础实验平台(含技术基础实验平台)、专业实验平台组建实验室,各二级学院之间有相同实验功能的实验室应按功能合并设立,公共课教学实验室只按课程性质在课程承担单位设立实验室。

(三)播放室、测试室、技术室等不能作为独立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二)有规定的实验工作量,有明确的建设方向,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三)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四)具有与完成实验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由二级学院/实验中心提出论证报告,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并经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

(一)因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二级学院/实验中心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按要求填报《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一式3份、与实验课程相对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实验室的工作计划交到实验室管理中心,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二)立项建设后,一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申请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三)因实验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二级学院/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报组织人事部(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调配并到国有资产与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的调账和移交手续,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会同组织人事部(处)提出调配意见。

(四)实验室的名称由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根据有关规范在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时拟定,因实验室发展等原因需要更改实验室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五)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实验任务或实验任务不饱满的,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经学校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调整或撤并。

 

第四章  实验室的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及实验室管理中心分管教学实验室,各二级学院、中心由一名部门领导分管本单位所属的实验室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进行组织、督导,各二级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抓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学校实际拟定、修订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握投资方向,归口拟定、论证年度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三)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拟订和修订实验室评估条例,组织全校实验室工作评估,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负责实验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运行的宏观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用房调度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会同组织人事部(处)拟定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计划,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职务评聘等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实验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实验室管理中心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教学设备购置计划,做好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的购置及验收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产权界定,登记及账物管理;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账、卡、物相符;组织仪器设备清查、评估等。

第二十三条  设立学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养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学校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热带海洋学院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执行。如出现利用率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实验室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止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档案,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做到规章制度上墙,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实验室基本信息主要包括:1.实验室的总体任务(含开放实验室及科研任务)记录;2.实验教学项目明细;3.实验教学任务呈报表;4.实验课表;5.实验项目卡;6.实验开设记录;7.实验室工作人员卡片;8.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9.实验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目;10.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11.实验室低值耐用品帐目;12.低值易耗品及消耗材料明细账册;13.首开实验记录;14.设备维修记录;15.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自查及隐患情况记录及实验室其它信息等。

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要根据《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定期做好实验室资料归纳存档工作。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制定我校实验室评估的具体细则,不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二级学院、实验中心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一条  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管理情况,进行实验室工作研究的交流,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章中的实验室管理办法,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实验中心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中心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学校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管理岗位的设置等综合因素,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作人员,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执行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实验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中心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养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七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和实验室管理岗位具体确定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按照《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下载
附件1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doc
附件2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