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有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督促相关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
第五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所涉及的实验室和自身安全均负有责任。
第六条 若发生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七条 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保持实验室内清洁、整齐,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查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操作规程;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使用的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化学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处理。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严禁将化学废弃物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实验室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和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
(一)各单位要严格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各项预案演练和急救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 安全审核
各单位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实验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其实验室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特殊资质等条件,否则不得开展相关实验。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各个环节(包括申购、领用、存贮、使用、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制毒品、易燃易爆和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十九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各类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对有毒害的危险废弃物要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学校职能部门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其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违规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二)化学类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实验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由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三)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验中心人员具体负责对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督促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实验室配电线路、装置(开关、插座、保险盒等)必须布局合理、完整无损,电气设施、电路要保持良好的状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三)不准随意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剧毒危险品,必须在实验室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仪器,要严格按该物品或仪器专业防火的特殊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
(四)实验室周边按规定配置灭火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提示牌,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灭火器和消防栓,保持器材完好状态。
(五)实验室出口、过道、走廊不能堆放包装箱等杂物;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注明出口标志。
(六)加强对实验室使用人员的防火教育,经常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把安全防火教育列入工作日程,要求实验室使用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防火栓。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国有资产与设备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室工作,限期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各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二)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
学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实验室,由实验管理中心、保卫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封门,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各单位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凡因保管不当、违章操作、工作失职而发生火灾、事故、被盗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所在单位应作出书面报告,报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与此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