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教学实验室发展,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综合实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决策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是校领导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决策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人选,报实验室管理中心汇总后根据学科和专业结构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审议,经校党委会批准后,公布名单,由校长聘任。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中心,由副主任及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担任,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聘任期限为三年。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补和调整。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宜再担任委员的,由主任委员提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以解聘。补充人选由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经验,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有突出的成绩,在学术研究上有突出成就;
(三)具有高级职称,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了解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及实验教学的发展趋势;
(四)熟悉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审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建议报学校批准。
(二)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三)对学校实验室的布局和调整进行论证,审议新建、合并、撤销实验室的报告。
(四)对各类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审议和推荐。
(五)审议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和经费分配方案。
(六)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开展实验室设施建设、实验室科学管理、实验室队伍建设等相关的实验室建设问题的调研、学术研讨交流,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七)参与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各种实验教学文件的审议。
(八)对实验教学课堂质量进行检查、对实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参与学校实验室的各项评估工作。
(十)审议全校实验室的评比、评估和奖惩工作。
(十一)对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培训,定岗定编、晋职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讨论其它需要咨询和建议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具有如下权利:
(一)对全校范围内的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活动具有监督和指导权利。
(二)对学校实验教学工作具有建议权。
(三)有直接向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长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成员应尽如下义务:
(一)公正廉洁、尽职尽责。
(二)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的发展动态。
(三)注意收集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了解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及实验教学的发展趋势。
(四)经常深入实验室,及时发现实验室管理工作及实验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